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信息公开一览表
建设单位 |
孝昌顺和矿业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花山冲矿区建筑用大理石岩矿建设项目 | |||||||||||||||||
建设地址 |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小河镇花山冲村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孝昌顺和矿业有限公司花山冲矿区建筑用大理石岩矿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孝昌顺和矿业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20000万元; 建设规模:采矿设计生产能力为178.6万立方米/年。 | |||||||||||||||||
企业联系人 |
谢 伟 |
联系电话 |
13871822364 | |||||||||||||||
项目负责人 |
何 朋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资质证书号 | |||||||||||||||
项目负责人 |
何 朋 |
A01(P)14100989 | ||||||||||||||||
报告编写人 |
陈 强 何 朋 吕 垒 |
A01(J)16101998 A01(P)14100989 A01(P)14101160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A01(P)16101998 |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A01(P)16101998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李克梅、何朋, 2019.10.8、2020.6.1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张平超、梅东亚 |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李克梅、刘中华, 2020年11月2~4日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陈双双 |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甘晓峰、刘中华,2020年11月11日 |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本项目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大理石粉尘、白云石粉尘、矽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臭氧、锰及其化合物、柴油)和物理因素(噪声、振动、紫外辐射、高温)。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样品数 |
超标样品数 | |||||||||||||||
粉尘 |
86 |
1 | ||||||||||||||||
噪声 |
40 |
15 | ||||||||||||||||
\ |
\ |
\ | ||||||||||||||||
\ |
\ |
\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类,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拟建项目的工程分析及职业病危害类比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认为拟建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2)本项目生产运行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大理石粉尘、白云石粉尘、矽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臭氧、锰及其化合物、柴油)和物理因素(噪声、振动、紫外辐射),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大理石粉尘、白云石粉尘、矽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锰及其化合物)、物理因素(噪声)。本项目对粉尘、噪声进行了检测,其中机修工(外委)接触粉尘浓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铲车工(外委)、司机(外委)、穿孔工(外委)、挖机岗(外委)、机修工(外委)接触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见下表。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4)本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补充措施建议见本报告第3章节。 (5)正常生产过程中,该项目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建议顺和矿业对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分析评价; 2、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分析评价; 3、其他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通过评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后,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