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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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信息公开一览表
建设单位 |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焦化1~6#焦炉增设烟气净化装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建设地址 |
青山区武钢焦化厂区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焦化1~6#焦炉增设烟气净化装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2.7亿元 建设内容及规模:1#净化装置烟气处理量180000Nm3/h、2#、4#净化装置烟气处理量360000Nm3/h、5#、6#净化装置烟气处理量450000Nm3/h,出口粉尘浓度≤10mg/Nm3、出口SO2浓度≤30mg/Nm3、出口NOX浓度≤80mg/Nm3。 建设地点:青山区武钢焦化厂区 | ||
企业联系人 |
许** |
联系电话 |
86****4791 |
项目负责人 |
陈 强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陈 强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陈 强 路 昊 耿宏波 |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陈 强、耿宏波 2021.8.20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许芳菲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耿宏波、张志勇 2021年8月30日至9月01日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许芳菲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甘晓峰、李婕 2021年8月30日至9月02日;9月07日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2021.10.26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1.12.6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确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煤尘、活性炭粉尘)、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物理因素(噪声)。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样品数 |
超标样品数 |
煤尘(呼尘) |
4 |
0 | |
苯 |
4 |
0 | |
甲苯 |
4 |
0 | |
二甲苯 |
4 |
0 | |
萘 |
4 |
0 | |
噪声(个体) |
4 |
1 | |
噪声(定点) |
7 |
0 | |
— |
— |
—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通过对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照度现场检测结果,结论如下: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项目属“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煤炭加工”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2)该项目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煤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2)化学因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硫酸及三氧化硫、氨、硫化氢、氰化氢、苯、甲苯、二甲苯、萘、酚、焦炉逸散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其中,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酸及三氧化硫、氨、硫化氢、氰化氢、苯、锰及其化合物为高毒物品。 该项目对煤尘(呼尘)、苯、甲苯、二甲苯、萘、噪声因素进行了检测,除炼焦分厂脱硫脱硝作业区机械点检岗位40h工作周时间加权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活性炭粉尘、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噪声,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二氧化硫、硫酸及三氧化硫、氨、硫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甲烷、氰化氢、萘、酚、焦炉逸散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高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 (4)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规范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等。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本项目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2)补充本项目改造前、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对比分析; (3)对现场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装类型、报警值、安装位置等是否正确做出评价; (4)其他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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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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