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评价信息公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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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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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焦化1~6#焦炉增设烟气净化装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信息公开一览表

建设单位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焦化1~6#焦炉增设烟气净化装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地址

青山区武钢焦化厂区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焦化1~6#焦炉增设烟气净化装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2.7亿元

建设内容及规模:1#净化装置烟气处理量180000Nm3/h2#4#净化装置烟气处理量360000Nm3/h5#6#净化装置烟气处理量450000Nm3/h,出口粉尘浓度≤10mg/Nm3、出口SO2浓度≤30mg/Nm3、出口NOX浓度≤80mg/Nm3

建设地点:青山区武钢焦化厂区

企业联系人

**

联系电话

86****4791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夏水国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技术职务

项目负责人

 

高级工程师

报告编写人

 

 

耿宏波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报告审核人

夏水国

高级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

夏水国

高级工程师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强、耿宏波

2021.8.20

建设单位

陪同人

许芳菲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耿宏波、张志勇

2021830日至901

建设单位

陪同人

许芳菲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甘晓峰、李婕

2021830日至902日;907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2021.10.26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2021.12.6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确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煤尘、活性炭粉尘)、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物理因素(噪声)。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样品数

超标样品数

煤尘(呼尘)

4

0

4

0

甲苯

4

0

二甲苯

4

0

4

0

噪声(个体)

4

1

噪声(定点)

7

0

评价结论

与建议

通过对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照度现场检测结果,结论如下: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项目属“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煤炭加工”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2)该项目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煤尘、活性炭粉尘、电焊烟尘;2)化学因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甲烷、硫酸及三氧化硫、氨、硫化氢、氰化氢、苯、甲苯、二甲苯、萘、酚、焦炉逸散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其中,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硫酸及三氧化硫、氨、硫化氢、氰化氢、苯、锰及其化合物为高毒物品。

该项目对煤尘(呼尘)、苯、甲苯、二甲苯、萘、噪声因素进行了检测,除炼焦分厂脱硫脱硝作业区机械点检岗位40h工作周时间加权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该项目生产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高温、低温。

(3)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煤尘、活性炭粉尘、一氧化碳、苯、甲苯、二甲苯、噪声,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二氧化硫、硫酸及三氧化硫、氨、硫化氢、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甲烷、氰化氢、萘、酚、焦炉逸散物、锰及其化合物、臭氧、高温、紫外辐射、工频电场。

4)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规范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等。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本项目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2)补充本项目改造前、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对比分析;

3)对现场有毒气体报警器的安装类型、报警值、安装位置等是否正确做出评价;

4)其他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现场照片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