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信息公开一览表
建设单位 |
安陆顺安矿业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安陆顺安矿业有限公司安陆福安岭矿区砂石骨料生产线及矿区开发绿色生态修复建设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建设地址 |
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雷公镇大安、烟店镇双岭等村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安陆顺安矿业有限公司安陆福安岭矿区砂石骨料生产线及矿区开发绿色生态修复建设项目(一期);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安陆顺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安矿业公司”) 建设规模:占地约200亩,建筑面积约为10000m2。一套碎石生产设备,多条生产线,生产能力500万吨/年;矿山开采一期设计生产规模为建筑用灰岩矿250万吨/年;项目总投资30000万元; | ||
企业联系人 |
陈** |
联系电话 |
159***6375 |
项目负责人 |
张志勇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张志勇 |
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张志勇 吕 垒 张 丽 |
工程师 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张志勇、路昊、熊佳琪 2021.6.17 2021.8.27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张**、陈**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张志勇、甘晓峰、熊佳琪 2021.6.17 2021.9.1~2021.9.3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张**、陈**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李婕、甘晓峰、邬姗姗 2021.7.22~2021.9.9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1.10.30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该项目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灰岩粉尘)、白云石粉尘;2)化学有害因素:二氧化锰、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氨;3)物理因素:紫外辐射、噪声。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样品数 |
超标样品数 |
其他粉尘(灰岩粉尘) |
24 |
0 | |
噪声 |
31 |
7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项目属“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2)该项目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灰岩粉尘)、白云石粉尘;2)化学有害因素:二氧化锰、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氨;3)物理因素:紫外辐射、噪声。 该项目生产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高温。 本次对该项目9个岗位作业人员接触的粉尘浓度进行了检测。9个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本次对该项目10个岗位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进行了检测。6个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符合限值要求,4个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超标岗位为:凿岩工、装载车司机(铲车)、设备维修工、厂区清洁工。 (3)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灰岩粉尘)、白云石粉尘)、物理因素(噪声、高温)。该项目的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二氧化锰、氮氧化物、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氨、工频电场。 (4)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厂区清洁工(外委)未配发防噪耳塞;2)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3)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不完善,缺少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及回执资料;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及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5)25名岗位作业人员未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对该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外委人员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说明; (2)补充防噪声、防高温设施的分析; (3)规范职业健康监护、个人防护用品分析与评价; (4)其他见专家意见个人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