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建设单位 |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研发新大楼建筑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
建设地址 |
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第二工厂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研发新大楼建筑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新建研发中心大楼一栋,主要用于研发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及车型开发、试制及各种车型试验,建筑包含集中办公区域、造型室、试验室及试制车间等,本项目需购置试验用设备10余套;项目总投资6714.027万元。 | |||||||||||||||
企业联系人 |
张** |
联系电话 |
180***9712 | |||||||||||||
项目负责人 |
张志勇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
项目负责人 |
张志勇 |
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张志勇 |
工程师 | ||||||||||||||
张 丽 |
工程师 | |||||||||||||||
熊佳琪 |
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签发人 |
何朋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张志勇、陈强
2021.10.29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张** |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张志勇、耿宏波
2021.11.8~2021.11.10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张** |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李婕、甘晓峰、邬姗姗
2021.11.8~2021.11.16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2022.1.21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2.3.2 |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1)粉尘:其他粉尘(发泡沫粉尘)、木粉尘;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溶剂汽油;3)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样品数 |
超标样品数 | |||||||||||||
一氧化碳 |
3 |
0 | ||||||||||||||
氮氧化物 |
3 |
0 | ||||||||||||||
甲苯 |
5 |
0 | ||||||||||||||
二甲苯 |
5 |
0 | ||||||||||||||
噪声 |
25 |
5 | ||||||||||||||
其他粉尘 |
5 |
0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本项目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行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结合本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认为本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
(2)本项目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其他粉尘(木粉尘、发泡沫粉尘);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甲苯、二甲苯;3)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本项目生产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高温。
本次对本项目2个岗位作业人员接触的粉尘浓度进行了检测。2个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符合职业接触限值。
本次对本项目11个岗位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进行了检测。9个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符合限值要求,2个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超标岗位为:铣削设备操作、3D打印设备操作。
(3)本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其他粉尘(木粉尘、发泡沫粉尘))、物理因素(噪声)。本项目的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甲苯、二甲苯、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溶剂汽油、高温、工频电场。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见下表。
(4)本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移动式工业吸尘器运行过程中的噪声值大于85dB(A),造成岗位作业人员噪声值超标;2)未设置公告栏、噪声警示标识;3)未组织职业健康体检;4)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5)无岗位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建议建设单位对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进一步完善“三同时”及利旧情况说明;
(2)完善噪声超标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分析;(4)其他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评审结论: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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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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