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建设单位 |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项目 | ||
建设地址 |
湖北省鄂州市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超高温亚临界煤气发电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25930万元
建设地点:鄂钢厂内焦化南路与炉料西路交叉处西南角的空旷场地
建设规模:该项目新建1×265t/h煤气锅炉+1×80MW亚临界一次再热机组,预留扩建一台80MW同类机组的场地。 | ||
企业联系人 |
张** |
联系电话 |
150****9508 |
项目负责人 |
路昊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路昊 |
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路昊 |
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耿宏波 |
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熊佳琪 |
助理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签发人 |
何朋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熊佳琪、路昊、耿宏波2022.3.30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谢*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熊佳琪、耿宏波
2022.04.06~2022.04.08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丁*、胡**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李婕、甘晓峰、邬姗姗
2021.04.06~2021.04.11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毛**、雷*、舒**
2022.05.19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2.5.30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1)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混合粉尘);
(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尿素、锰及其化合物、盐酸、氢氧化钠;
(3)物理因素:工频电场、紫外辐射、高温、噪声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样品数 |
超标样品数 |
粉尘 |
1 |
0 | |
一氧化碳 |
9 |
0 | |
二氧化碳 |
9 |
0 | |
氨 |
2 |
0 | |
高温 |
6 |
0 | |
噪声 |
14 |
4 | |
工频电场 |
1 |
0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项目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生产(其他)”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
(2)该项目生产运行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电焊烟尘、其他粉尘(混合粉尘);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尿素、锰及其化合物、氢氧化钠、盐酸;3)物理因素:工频电场、紫外辐射、高温、噪声。其中,一氧化碳、氨为高毒物品。该项目对其他粉尘、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声、高温、工频电场进行了检测,有2个岗位接触的噪声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超标岗位为:锅炉工、脱硫脱硝运维。
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工频电场、高温、噪声,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电焊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尿素、锰及其化合物、紫外辐射。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为:锅炉工、脱硫脱硝运维、汽机工接触的噪声;锅炉工接触到的一氧化碳;化学水处理工接触的氨。
(4)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汽机平台、汽机房附近、小苏打研磨间工作场所噪声强度较高,防噪措施有待加强;2)化学水处理工、脱硫脱硝运维在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到氨或尿素等化学毒物,接触时间较短,但仍应配发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3)除盐水加药间、循环水加药间未设置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4)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完善;4)职业健康监护有待完善。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报告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对锅炉布置进行说明,同时完善辅助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分析与评价;
(2)完善煤气来源及走向,脱硫灰处理方式等情况说明;
(3)补充四家外委单位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的评价内容,评价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规程建立情况、落实情况;
(4)其他意见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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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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