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建设单位 |
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项目名称 |
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武汉天河机场横店卸油站扩容工程项目及武汉通航配送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天河机场以东13km的黄陂区横店街横店卸油站站区内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武汉天河机场横店卸油站扩容工程项目及武汉通航配送中心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扩建。
建设单位: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建设规模:该项目总投资6264.62万元。其中武汉天河机场横店卸油站扩容项目投资额6039.19万元;通航配送中心项目投资额225.43万元。
建设地点:该项目建设地点为天河机场以东13km的黄陂区横店街横店卸油站站区内 | |||||||||||||||||||||||||||||
企业联系人 |
高** |
联系电话 |
158****5252 | |||||||||||||||||||||||||||
项目负责人 |
耿宏波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
项目负责人 |
路 昊 |
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路 昊
张 丽
耿宏波 |
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陈 强、耿宏波
2021.10.11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高** |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耿宏波、甘晓峰
2021年10月12日至10月14日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高** |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邬珊珊、李婕
2021年10月13日至19日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2022.3.4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2.3.31 |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确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有害因素(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溶剂汽油)、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样品数 |
超标样品数 | |||||||||||||||||||||||||||
苯 |
1 |
0 | ||||||||||||||||||||||||||||
甲苯 |
1 |
0 | ||||||||||||||||||||||||||||
二甲苯 |
1 |
0 | ||||||||||||||||||||||||||||
乙苯 |
1 |
0 | ||||||||||||||||||||||||||||
溶剂汽油 |
2 |
0 | ||||||||||||||||||||||||||||
噪声 |
3 |
1 | ||||||||||||||||||||||||||||
工频电场 |
1 |
0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项目属“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
(2)该项目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化学因素: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环己烷、溶剂汽油、丙酮、盐酸、氢氧化钠;2)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维修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还包括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紫外辐射。该项目对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溶剂汽油、噪声、工频电场因素进行了检测,9个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1个岗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超标岗位为:设备操作员噪声超标。
(3)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化学有害因素(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溶剂汽油)、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1)粉尘:电焊烟尘;2)化学因素:环己烷、丙酮、盐酸、氢氧化钠、锰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3)物理因素:紫外辐射。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为:自控室操作员接触的苯和噪声;设备操作员接触的溶剂汽油和噪声;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接触的溶剂汽油和噪声。
(4)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设备操作员接触的噪声强度超标;2)有未带防护用品作业的情况;3)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告栏;4)职业健康管理和监护档案不够完善;5)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缺少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溶剂汽油、工频电场等。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项目利旧情况及试运行情况说明;
(2)完善应急救援设施分析;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及职业卫生管理的调查与分析;
(4)其他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