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建设单位 |
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名称 |
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钢渣二次加工中心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
建设地址 |
武汉市青山区金资公司厂区内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钢渣二次加工中心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宝武环科武汉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投资:18456.46万元
建设地点: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金资公司冶金渣分厂钢渣堆场
生产规模:新建4条加工线
设置3条钢渣二次加工生产线,1条渣钢提纯线,形成年加工240万吨(实际加工230.68万吨)的钢渣原料组织生产线和年加工35万吨(实际加工30.11万吨)的钢渣二次深度加工生产线 | ||||||||||||||||||||||||||
企业联系人 |
曾* |
联系电话 |
189****4256 | ||||||||||||||||||||||||
项目负责人 |
张 丽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
项目负责人 |
张 丽 |
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秦梓航
张 丽
路 昊 |
助理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张丽、秦梓航
2021.8.19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曾晶 |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甘晓峰、秦梓航
2021.10.26-2021.10.28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曾晶 |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邬姗姗 李婕
2021.10.28-2021.11.05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2022.3.18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2.4.21 |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确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锰及其化合物)、物理因素(噪声)。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检测项目 |
检测总数 |
不符合数量 | ||||||||||||||||||||||||
粉尘 |
29 |
0 | |||||||||||||||||||||||||
锰及其化合物 |
3 |
0 | |||||||||||||||||||||||||
噪声 |
21 |
6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项目属“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C421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2)该项目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氮氧化物、一氧化碳;2)化学有害因素:氧化钙、锰及其化合物;3)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紫外辐射。该项目对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噪声等因素进行了检测,其中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的检测结果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噪声检测4个岗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超标岗位为:滚筒渣线钢渣工、滚筒渣线铲车司机、闷渣线钢渣工、地渣线钢渣工。
该项目生产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高温、低温。
(3)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物理因素(噪声),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氧化钙、紫外辐射、工频电场。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见下表。
表1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4)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现场员工未自觉佩戴个人防护用品,2)尚未设置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告知栏,3)建立有职业卫生档案但不完善。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项目建设概况及试运行情况说明;
(2)完善外协管理情况说明;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分析;
(4)其他修改意见见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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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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