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建设单位 |
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碳九树脂产品升级改造项目(一期) | ||||||||||||||
建设地址 |
武汉市洪山区化工二路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碳九树脂产品升级改造项目(一期)(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改建
建设单位: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该项目总投资12385万元,包括武汉鲁华泓锦新材料有限公司碳九树脂产品升级改造项目(一期)及其他相关区域
建设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化工二路 | ||||||||||||||
企业联系人 |
李** |
联系电话 |
133****8512 | ||||||||||||
项目负责人 |
陈 强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
项目负责人 |
陈 强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秦梓航
陈 强
熊佳琪 |
助理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陈 强、秦梓航
2022.3.9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李彦泽 |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甘晓峰、秦梓航
2022.4.13-2022.4.15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李彦泽 |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邬姗姗 李婕
2022.4.15-2022.4.26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2022.6.9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2.6.29 |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确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其他粉尘)、化学有害因素(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物理因素(噪声)。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检测项目 |
检测总数 |
不符合数量 | ||||||||||||
粉尘 |
6 |
0 | |||||||||||||
一氧化碳 |
3 |
0 | |||||||||||||
苯乙烯 |
3 |
0 | |||||||||||||
苯 |
3 |
0 | |||||||||||||
甲苯 |
3 |
0 | |||||||||||||
二甲苯 |
3 |
0 | |||||||||||||
戊烷 |
3 |
0 | |||||||||||||
硫化氢 |
3 |
0 | |||||||||||||
噪声 |
9 |
0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项目属“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5合成材料制造”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2)该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其他粉尘;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戊烷、硫化氢;3)物理因素:高温、噪声。该项目对粉尘、一氧化碳、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戊烷、硫化氢、噪声进行了检测,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该项目生产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高温、低温。
(3)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其他粉尘)、化学有害因素(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硫化氢)、物理因素(噪声),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化学有害因素:(戊烷)、物理因素(高温)。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为:造粒车间副操接触的噪声。
表1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4)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不够完善;2)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监护档案不够完善。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项目具体建设改造内容说明,并进一步明确项目评价范围;
(2)完善项目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描述;
(4)其他修改意见见专家个人评审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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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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