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建设单位 |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建设100吨转炉项目 | ||||||||||||||||||||||||||||
建设地址 |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215号鄂钢公司炼钢厂内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建设100吨转炉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技改及其他
建设单位: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钢”)
项目投资:18000万元
建设规模:建设1座100吨转炉及配套的主控楼、氧枪系统、炉门系统、一次、二次除尘系统、供配电系统、控制系统、水处理系统等 | ||||||||||||||||||||||||||||
企业联系人 |
谢** |
联系电话 |
138****2364 | ||||||||||||||||||||||||||
项目负责人 |
陈 强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
项目负责人 |
陈 强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陈 强
路 昊
张 柳 |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陈强、岑元刚2020.09.22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谢 伟 |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陈强、路昊2020.10.13~10.15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谢 伟 |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2020.10.14~11.03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2022.07.22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2.09.16 |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其他粉尘(造渣剂粉尘、耐火材料粉尘、钢渣尘)、萤石混合性粉尘、电焊烟尘;(2)化学有害因素:氧化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臭氧、锰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氧化镁烟;(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红外线、工频电场、紫外辐射。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样品数 |
超标样品数 | ||||||||||||||||||||||||||
粉尘(个体) |
10 |
10 | |||||||||||||||||||||||||||
氧化钙 |
3 |
3 | |||||||||||||||||||||||||||
一氧化碳 |
2 |
2 | |||||||||||||||||||||||||||
氮氧化物 |
2 |
2 | |||||||||||||||||||||||||||
二氧化硫 |
1 |
1 | |||||||||||||||||||||||||||
硫化氢 |
1 |
1 | |||||||||||||||||||||||||||
噪声(个体) |
10 |
3 | |||||||||||||||||||||||||||
噪声(定点) |
6 |
6 | |||||||||||||||||||||||||||
高温 |
8 |
8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通过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并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结论如下:
(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建设项目属于“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12炼钢”类,结合建设项目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本次评价认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建设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萤石混合型粉尘、电焊烟尘);2)化学有害因素(氧化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臭氧、锰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氧化镁烟);3)物理因素(高温、红外线、噪声、紫外辐射、工频电场)。其中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其他粉尘)、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建设项目生产环境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高温和低温。
(3)建设项目产生或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其他粉尘、铁及其化合物粉尘)、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和物理因素(噪声、高温),非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氧化钙、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臭氧、锰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钒及其化合物、氧化镁烟)和物理因素(工频电场、紫外辐射、红外线)。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及关键控制措施如下表所示。
(4)建设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措施见第3章节。
(5)建设项目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车间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调查分析;
2、完善个体防护用品发放频次调查分析;
3、完善检测结果及超标原因分析;
4、其它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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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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