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建设单位 |
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 ||
项目名称 |
焦化西区上升管余热利用项目 | ||
建设地址 |
湖北省鄂州市鄂钢焦化厂内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西区上升管余热利用项目
项目性质:技改及其他
建设单位:湖北中平鄂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规模:该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建设除氧器一座;新建汽包2座;强制循环泵2台、分气缸1台、除氧泵2台、系统给水泵2台;更换110根上升管换热器;系统配套的电气元件及仪表、控制程序、工控机等
建设地点:该项目建设地点为湖北省鄂州市鄂钢焦化厂内 | ||
企业联系人 |
尚** |
联系电话 |
158****1473 |
项目负责人 |
陈强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项目负责人 |
陈 强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陈 强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耿宏波 |
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熊佳琪 |
助理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签发人 |
何朋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熊佳琪、秦梓航2022.06.30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尚**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熊佳琪、秦梓航2022.7.5-2022.7.7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黄**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李婕、甘晓峰、邬姗姗
2022.7.5~2022.7.9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梅**、许*、胡**、雷*、巴**
2022.7.22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2.8.30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1)粉尘:煤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
(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萘、焦炉逸散物、锰及其化合物、磷酸盐;
(3)
(4)物理因素:高温、工频电场、噪声、紫外辐射。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职业病危害因素 |
检测样品数 |
超标样品数 |
煤尘 |
6 |
0 | |
一氧化碳 |
3 |
0 | |
硫化氢 |
3 |
0 | |
二氧化硫 |
3 |
0 | |
氨 |
3 |
0 | |
氮氧化物 |
3 |
0 | |
苯、甲苯、二甲苯 |
6 |
0 | |
萘 |
3 |
0 | |
高温 |
3 |
0 | |
噪声 |
6 |
0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建设项目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热力生产和供应”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鄂钢焦化属“制造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煤炭加工”类别,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本项目为“一般”风险类别,建设项目运行纳入鄂钢焦化(“严重”风险类别)进行统一管理。
(2)该项目生产运行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煤尘)、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萘、焦炉逸散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工频电场)。
其中一氧化碳、硫化氢、氨、苯、焦炉逸散物为高毒物质。
该项目对作业人员接触的煤尘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该项目对作业人员一氧化碳、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浓度进行了检测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该项目对作业人员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萘浓度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该项目对作业人员接触的噪声强度、高温强度进行了检测,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煤尘)、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氨、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萘、焦炉逸散物)、物理因素(噪声、高温)。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化学有害因素(锰及其化合物、磷酸盐)、物理因素(紫外辐射、工频电场)。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为:上升管余热利用巡检工接触的中一氧化碳、硫化氢、氨、苯、焦炉逸散物、高温。
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升管余热利用巡检工在上升管区域巡检过程可能接触化学有害因素及噪声但未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2)冷凝鼓风工配备的防毒口罩未明确防护参数;3)作业人员防护意识有待加强;4)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建设项目作业人员巡检过程未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防护意识有待加强;5)建设单位在醒目位置设置有相应的公告栏但不够完善;6)现场设置有部分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但不够完善;7)建设单位建立了相应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但不够完善;8)建设项目职业健康检查岗位人员并未全覆盖;(9)岗位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待完善。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项目组成及利旧情况说明;
(2)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分析与评价;
(3)完善超标原因分析与评价,提出针对性措施建议;
(4)其他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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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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