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建设单位 |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渣处理底滤法改造项目 | ||||||||||||||
建设地址 |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2号高炉渣处理底滤法改造项目
项目性质:技改及其他
建设单位:宝武集团鄂城钢铁有限公司
建设规模:该项目总投资2298万元,年产200万吨水渣
建设地点:该项目建设地点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 | ||||||||||||||
企业联系人 |
夏** |
联系电话 |
139****6650 | ||||||||||||
项目负责人 |
陈 强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
项目负责人 |
陈 强 |
高级工程师 | |||||||||||||
报告编写人 |
秦梓航
陈 强
熊佳琪 |
助理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
助理工程师 | |||||||||||||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熊佳琪、秦梓航
2022.6.30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何起龙 | ||||||||||||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李婕、陈强
2022.7.5-2022.7.7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何起龙 | ||||||||||||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邬姗姗 李婕
2022.7.7-2022.7.19 | ||||||||||||||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2022.7.22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2.9.16 | ||||||||||||
建设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确定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矽尘;物理因素:噪声;化学有害因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检测项目 |
检测总数 |
不符合数量 | ||||||||||||
粉尘 |
6 |
0 | |||||||||||||
噪声 |
12 |
0 | |||||||||||||
二氧化硫 |
3 |
0 | |||||||||||||
氮氧化物 |
3 |
0 | |||||||||||||
锰及其化合物 |
3 |
0 | |||||||||||||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该项目属“C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C42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项目建成后,应按建设单位所属的“C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C311炼铁”行业分级为“严重”进行统一管理,综合分析认为该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
(2)该项目生产运行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矽尘;2)化学有害因素:氨、碳酸铵、氰化铵、硫氰酸铵、氰及其腈类化合物、氯化铵、苯、邻甲酚、对甲酚、邻对甲酚、吡啶、萘、蒽、二氧化硫;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该项目对粉尘、噪声、锰及其化合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因素进行了检测,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该项目生产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高温、低温。
(3)该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矽尘;物理因素:噪声;化学有害因素: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物理因素:高温;化学有害因素:氨、碳酸铵、氰化铵、硫氰酸铵、氰及其腈类化合物、氯化铵、苯、邻甲酚、对甲酚、邻对甲酚、吡啶、萘、蒽。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为:点检工接触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因素。
表1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
(4)该项目的总体布局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卫生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措施见报告第3章。
(5)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本报告第3章所提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要求。 | ||||||||||||||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外委人员管理情况说明;
(2)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防护设施分析;
(3)完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分析;
(4)专家提出的其他具体意见。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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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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