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44号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主楼四楼)
            联系电话:027-86561012 / 86566846
            邮箱:lvshiji20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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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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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条材厂高线加热炉余热利用改造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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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号(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条材厂大型分厂高线作业区原车间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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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条材厂高线加热炉余热利用改造项目 
项目性质:技术改造 
建设单位: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武汉钢铁有限公司条材厂大型分厂高线作业区原车间内 
建设规模:本次改造内容包括加热炉工艺设施、机械及液压设备、汽化冷却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水道部分设施、土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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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联系人  | 
 钱**  | 
 联系电话  | 
 139****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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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路  昊  |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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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项目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号  | 
 职  责  | 
 姓  名  | 
 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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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路  昊  | 
 高级工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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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编写人  | 
 路  昊 
张  丽 
耿宏波  | 
 高级工程师 
工程师 
工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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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审核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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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负责人  | 
 夏水国  | 
 高级工程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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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调查 
人员及时间  | 
 —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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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采样 
人员及时间  | 
 —  | 
 建设单位 
陪同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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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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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专家 
评审时间  | 
 2022.11.8  | 
 正式报告 
出具时间  | 
 2023.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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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结果,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其他粉尘;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热辐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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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 
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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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结论 
与建议  | 
 (1)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拟建项目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热力生产和供应”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武钢条材厂属于“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钢压延加工”类,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拟建项目为“一般”风险类别,项目运行后纳入武钢条材厂(“严重”风险类别)进行统一管理。 
(2)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结合工程分析和类比调查,拟建项目生产运行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其他粉尘;2)化学有害因素:一氧化碳;3)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热辐射)。结合项目工程分析、拟设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类比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结果,预计拟建项目操作人员接触的化学有害因素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要求,物理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2007)的要求。 
拟建项目生产环境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高温、低温。 
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1)粉尘:电焊烟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2)化学有害因素: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苯、甲苯、二甲苯、甲醛;3)物理因素:噪声、振动、紫外辐射。 
拟建项目检维修状态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锰及其化合物、电焊烟尘、紫外辐射、噪声。 
(3)拟建项目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氧化碳、噪声、高温(热辐射),次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其他粉尘。 
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为:拟建项目噪声关键控制点为加热炉巡检风机房区域;一氧化碳关键控制点加热炉管道巡检区域;高温关键控制点为加热炉炉体附近及出料口巡检点位;重点保护工种为加热工。 
(4)拟建项目的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等基本能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的要求。 
(5)通过工程分析、类比分析对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综合评价,若建设单位将可研中拟采取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本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建议落实到后续设计、施工中,保障职业卫生资金的投入,项目投产后加强职业病的防治管理,预测拟建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可以控制在接触限值范围内,拟建项目能满足国家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要求,拟建项目从职业病预防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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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审查 
专家组 
评审意见  | 
 《预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 
(1)完善类比职业健康监护分析评价; 
(2)明确本项目加药系统涉及药剂种类、数量、方式; 
(3)其他见专家个人意见表。 
专家组原则同意通过《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确认签字后,企业存档备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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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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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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